以色列提议将猛犸象列入CITES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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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向CITES第18次缔约方大会提交了将猛犸象列入CITES附录II的提案。这是CITES成立以来,第一次有缔约方提出要将已经灭绝的物种列入CITES附录进行贸易管制。

象科动物最早的祖先以热带动物形式出现于非洲,时间可以追溯到万年以前,就是恐龙彻底灭绝后约万年。在大约万年前,猛犸属最早的成员演化形成于非洲,大约到万年前扩散到欧洲,成为适应森林生存的物种。随着第四纪冰期的到来,猛犸属继续扩散,大约万年前到达北美洲南部和亚洲南部,留在非洲的猛犸属灭绝了。在有路桥连接的地方,唯一没有到达过的是南美洲。猛犸属共五种,均已经灭绝。

猛犸象(Mammuthusprimigenius),也称为毛象,大约演化形成于50万年以前,是一种适应寒冷环境的象科猛犸属物种。大约10万年前,随着埃姆间冰期的结束,猛犸象进入全盛时期。大约4万年前,猛犸象开始走向衰败,大约1万年前,绝大部分猛犸象种群已经灭绝。最后的残存于东西伯利亚极寒海岛上的猛犸象,在年前灭绝。

以色列要求将猛犸象列入CITES附录II,主要根据了CITES公约对附录II列入的定义。既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附录II列入的情况分为两种:

1、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2.为了上述物种标本的贸易能得到有效控制,必须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种。

以色列认为,虽然CITES公约原则上不列入已灭绝物种,但公约的正文和有效决议(主要是9.24)都没有明确规定已灭绝物种不可以列入附录。另外,以色列引用了关于附录修订的9.24号有效决议中的几个附件,包括附件2(其中包括对附录II列入的第二种情况的解释)和附件6(其中提到附录中已存在的灭绝物种应如何处理),来支撑提案的可行性。

以色列要求将猛犸象列入附录II,主要支撑论据是,可能有人将现代象牙申报为猛犸象牙来进行贸易,且小件制品层面,猛犸象牙和现代象牙难以区分,因此需要对猛犸象牙贸易进行管制。

关于猛犸象牙贸易与现代象保护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为防止猛犸象牙洗白现代象牙贸易,需要将猛犸象牙全部禁止;

2、猛犸象牙作为现代象牙的替代品,可以降低现代象牙的用量。

以色列认为,将猛犸象牙列入附录II,不会完全导致猛犸象牙贸易被完全禁止。但可以通过这个手段,来收集关于猛犸象牙贸易的信息,从而判断上述两个观点中哪个更符合事实,最终服务于保护现代大象。

以色列就此提案通过CITES秘书处网站征求了意见,得到了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的回复,其中美国没有逐个回复以色列的提问,只是简单说了对此提案不感兴趣。

加拿大和日本回复了以色列提问,但都没有公开表示支持。加拿大认为尽管在小件制品上,猛犸象牙和现代象牙可能难以区分,但在大件上,两者可以即可区分,而且加拿大境内未发生过用其他动物牙齿来洗白现代象牙的案件。日本对以色列声称的“猛犸象牙并未完全石化”感兴趣,希望以色列提供一些信息,如何区分已经石化和未完全石化的猛犸象牙。

欧盟认为,以色列如果以获取猛犸象牙贸易信息为主要目的,可以考虑将猛犸象列入附录III。

作为猛犸象牙的最主要出口国,俄罗斯没有对以色列发出的意见征询函做出回复。

卡拉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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