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把患者致残花费巨额费用无

我叫胡建喜,男,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榆林绥德县崔家湾镇胡家圪崂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35号。

年,我感觉身体有些不适,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结石。同年9月14医院治疗,该医院医生诊断为:胆总管结石、结石性胆囊炎、肺部感染。当日15:30分,该医院给我进行了“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医院给我做手术的大夫是霍兴隆,他的,据说他还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现已退休,医院上班赚钱,实力很大),医院住院13天后于9月27日出院。我在家休养期间,自感身体更加不适,出现皮肤巩膜黄染,全身瘙痒,逐渐加重。无奈于年3月10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术后合并胆道狭窄,不予治疗,医院治疗。当日,医院,该院经检查认为是术后阻塞性黄疸待查,医院治疗。

年3月11日,我第一次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梗阻性黄疸;2、肝门部胆管狭窄;3、胆囊切除术后。后完善相关检查ERCP予以营养支持,在保肝对症治疗的基础上,下行“鼻胆管引流术”。本次住院6天出院,出院医嘱:一个月后行胆道塑料支架植入术;如果黄疸加重,立即到消化专科或肝胆科就诊。我依据医嘱一个月后即同年4月11医院治疗,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行“逆行胰胆管造影及十二指肠乳头肌切开及鼻胆管拨除及球囊清理及支架置入术”。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医嘱:1、定期复查肝功能、血常规、上腹部CT及MRCP等检查,如出现腹痛、发热、黄疸等情况及时就诊;2、3月后我科复诊更换支架,不适随诊,我按照医嘱于年7月14医院诊疗:完善相关检查,给予保肝等对症支持治疗,肝门部胆管狭窄,需多次内镜下治疗,必需时需外科手术治疗、更换了胆道塑造支架,住院7天出院。

医院住院4次,共计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医院医嘱,每三个月我就要更换一次支架,每更换一次支架就得花费5万多元,今后还需换多少次支架,实在无法说清,现在我已经到了无钱看病的地步,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这样一直下去,不但没钱看病,而且怕是身体不保。

事情发生后,我和我的家属医院和县卫生局理论,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推卸责任。最后通过多次协商,医院答应给我支付一小部分的医疗费用,但这远远不够我所花费的费用,医院的过失,让我身体和心灵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今后身体能否完全治好,谁也不敢担保。现在,我鼓起勇气实医院,把我致残花费巨额费用,现在没人管,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讨回一个公道,更希望绥德县的患者们,医院看病,我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年7月2日,我在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了鉴定,陕公正司鉴[]临鉴字第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鉴定意见》称:“1、医院对胡建喜的致高位胆管损伤属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胡建喜后续所发生的医疗相关费用有完全性因果关系;2、胡建喜后续医疗费预计为元人民币(更换支架后的病情无法预测。”)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年8月11日做出绥公正司鉴[]临鉴字第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称:“胡建喜高位胆管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据上,我认为胆囊切除术后高位胆管损伤,导制胆管狭窄,肝内胆管广泛扩张,肝囊肿。致肝功轻度损害,根据医疗损害赔偿鉴定意见和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抚养生活费(三女儿正在求学)元,后续治疗费元等一切损失共计元,更换支架后的病情无法预测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来源:陕西网榆林、绥德贴吧)

医院法定代表人任绥林,系该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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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胡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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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1日

话说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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